2006年8月30日,为了从事承揽玉米和小麦收割生意,袁德心以11.15万元的价格从禹城市某农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由河南省某机械制造公司制造的新型玉米、小麦联合收割机。当年秋季收割玉米时,袁德心发现该机器田间作业时玉米穗破碎量太大、入仓玉米杂质太多、秸秆还田效果差,招致许多农户的不满。后经厂家数次派人维修,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07年秋收时,袁德心发现该收割机仍不能用于收割玉米作业,便将联合收割机上除小麦割台和粮仓部件外的其他部分送给禹城某农机销售公司,后由于制造方一直未给予修理,遂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整机退货,赔偿损失。2008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袁德心将交付的收割机小麦割台和粮仓部件退还被告河南某机械制造公司和禹城某农机销售公司,两被告返还原告袁德心购机款11.15万元,承担违约金2.23万元,共计13.38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三方当事人都各执一词,情绪非常对立。河南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用户的退货要求不符合农机“三包”中关于维修→更换部件→换车→最后退车的程序性规定。禹城某农机销售公司强调,涉案收割机是从正规厂家、国家正规渠道进货的,不属假冒伪劣商品,其所出现的小毛病是驾驶人操作不当造成的,其维修整改后的质量是否达标,应申请权威性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为依据。袁德心认为,涉案收割机是用于收割玉米、小麦的联合收割机,其功能设计和机构制造具有整体性,由于收割玉米部分不合格,必须整机退货!
5月底,眼看麦收季节很快就要开始了,而鉴于案情的复杂性和受限于法定普通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该案件短时间内是难以判决结案的。对于收割机手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看着已经为此损失了不少收入的袁德心焦急的目光,承办法官——德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贵孚决定在调解上狠下功夫。
在此后的时间内,杨贵孚等人放弃节假日休息,一次次奔波于德州、洛阳、禹城三地,往返于三方当事人之间,最终于6月2日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限于6月6日之前,袁德心将未交付的小麦割台等退还制造方和销售方;制造方返还袁德心购机款11.5万元,补偿袁德心损失5000元,销售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眼下正值鲁北“三夏”农忙时节,类似这样快审、快调、快执、快结涉农纠纷案件的现象在德州市两级法院还有很多。连日来,德州市两级法院纷纷打破正常工作时间,抢抓“农时”,积极借助立案快速通道、便民诉讼网络、诉调对接机制等各种便民诉讼措施,倾力服务农村“三夏”麦收工作。5月下旬以来,该院受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410余件,全力保障了“三夏”农业生产顺利进行。